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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旗舰精选3个月混合发起式(FOF)A,天弘旗舰精选3个月混合发起式(FOF)C: 关于天弘旗舰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0 18:27    点击次数:191

 关于天弘旗舰精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的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天弘旗舰精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天弘旗舰精选 3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发生《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终止事由出现后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天弘旗舰精选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天弘旗舰精选 3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代码:天弘旗舰精选 3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A:013089          天弘旗舰精选 3 个月持有混合发起式(FOF)C:01309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 年 12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规定:“《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为 2024 年 12 月 21 日。经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21 日,本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触发《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 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同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四、风险提示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等规定及时分配基金财产,敬请投资者留意。 服务热线(95046)进行详细咨询。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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